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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8888888作为旅游行业从业者中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全国70多万导游的权益过往很少有人注目。今年5月,丽江一名导游在带团过程中忽然丧生。
而这名导游生前说道的最后一句话是:过于累官了。在微博、微信的传播起到下,导游群体的存活状态开始受到公众注目。7月30日,国家旅游局在经过宽约两年的调研后,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首次联合印发了《关于更进一步强化导游劳动权益确保的指导意见》(以下全称《指导意见》)。在这份《指导意见》中,以往倍受注目的“小费制度”、“导游专座”及公伤保险问题、劳动报酬集体协商机制等,都首次有了更为具体的定论。
导游不得不缴纳“人头费”《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依法确保导游的劳动报酬权益。旅行社要探寻创建基于游客强迫缴纳的对导游优质服务的奖励机制。这只不过就是又称的“小费”。为何《指导意见》不会做出如此突破性的规定?《法制日报》记者此前在专访业内专家时了解到,在导致目前旅游业乱象丛生的众多原因中,导游的薪酬体制问题是不容忽视的最重要因素之一。
据媒体报道,在新疆1.7万名持证导游中,只有5000名左右是签下的专职导游,其余都归属于全职导游。也就是说,最少有三分之二的导游没底薪待遇。统计资料表明,截至2012年底,全国注册导游员共计71万余名。
如果将新疆全职导游的比例缩放到全国,也就意味著,全国有将近50万导游都是“临时工”。关于导游这一职业群体的存活状态,有业内人士这样评价说道:导游这个职业“睡得比狗晚,起得比鸡早于,不吃得比猪差”。如果不进这个行业,很难有人体会获得导游身心两方面的劳困。
正是基于这种现状,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副司长唐兵讲解说道,随着旅游业的较慢发展,还包括“低价泛舟陷阱”等诸多影响旅游市场秩序的引人注目问题既相当严重伤害了游客的权益,也伤害了导游的合法劳动权益。这种局面造成,导游不仅无法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为了获得带团机会还被迫缴纳“人头费”,不得不“填坑”、“买团”,导游只好通过诱导旅游者“加点购物”以提供贿款作为收益。2013年10月,旅游法实行后,导游通过“加点购物”提供高额贿款的不道德被严苛禁令,部分地方按照旅游法的涉及规定实施了导游服务费(数额为 200-600元/日),有效地诱导了部分导游依赖“灰色收入”经商的现象。但现实中,仍有不少壮烈牺牲导游劳动报酬为代价的低价旅游现象,导游劳动权益无法获得确保。
唐兵认为,导游工作很艰辛,具备责任大、强度低、时间宽、风险低的特点,必须不具备非常丰富的科学知识、丰沛的精力、乐意奉献给的服务精神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等,而在国外,皆科较不受认同、收益较高的职业。因此,首先要从解决问题导游劳动权益确保问题应从,让导游有归属感、有合理合法收益、有社会保障。
“而奖金和基于游客强迫缴纳的小费,不应沦为导游合法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鼓舞导游心态提升服务水平,并因优质服务受到奖励。”“白导游”劳动权益不不受确保具体旅行社和导游之间的关系,是《指导意见》的核心。《指导意见》拒绝,旅行社应该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涉及规定,与其聘请的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创建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导游签定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期限不应在1个月以上。临时聘请的导游,不应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创建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并取得原用人单位表示同意的人员。
临时聘请时,旅行社可与其签定劳务协议,具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值得注意的是,临时聘请导游,为什么只是规定旅行社“可”与其签定劳务协议,而不是“应该”签定劳务协议?在拒绝接受《法制日报》记者专访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劳动合同管理处处处长王永生讲解,这句话特别强调的是,旅行社在聘请临时导游时,一定要经过原单位的表示同意,这是前提基础。
王永生认为,在旅游执业过程中,旅行社随意从外面去找一个人来带团当作导游,是不被法律认可的。临聘也是归属于聘请导游的一种,可以不是在旅行社登记的,但一定是要与其他用人单位创建了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也就是说,“白导游”不不受法律维护。
旅行社需为导游投保依法确保导游合法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权益,是确保其合法劳动权益的核心,也是《指导意见》的重点。《指导意见》拒绝,旅行社不应就体现反感的“导游专座”、住宿待遇等问题,大力采行改良措施,减少导游的劳动风险,确保导游安全性执业和体面劳动;要依法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希望投保导游执业综合保险等补足保险,妥善处置导游因公伤亡事故。据唐兵讲解,之所以做出上述规定,是因为目前占到导游绝大部分的“社会导游”,并没享用到应当拥有的社会保险待遇,这不仅伤害了导游自身的合法权益,长此以往,也不会沦为国家和社会的开销。
比如,今年5月6日,年仅34岁的海南导游邓宇,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去世。事发时,邓宇正是躺在机长方位,也就是业内所称的“导游座”上。唐兵说道:“更为令人难过的是,当再次发生事故时,因为很多导游没享用到事故保险的待遇,因此无法取得保险方面的救济。
很多都是由政府在分担。所以这个问题到了必需要解决问题的时候了。”所以,《指导意见》特别强调,旅行社不应依法参与各项社会保险,按规定为与其签定劳动合同的导游办理涉及社会保险申请,足额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试点导游报酬集体协商《指导意见》此次还明确提出,各级旅游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要大力支持有条件的城市积极开展导游劳动报酬集体协商试点工作。唐兵讲解,协商内容是以导游劳动报酬居多,也包括导游的劳动条件和其他劳动权益。她透漏,协商试点工作的积极开展,是为全面确保导游劳动权益展开的实践中探寻,将为全国的其他地方积极开展涉及工作获取很好的糅合。
“预计,有意愿且另设旅行社协会、行业工会以及独立国家于旅行社协会之外的导游协会的城市,可申请人沦为试点城市。”《指导意见》认为,试点城市不应按照涉及规定,创建协商对话机制,确认协商主体,按程序选派代表展开集体协商,要依据现有法律法规,融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旅游市场状况、导游供需等实际状况,制订本地区导游劳动报酬的指导性标准,定期发布、调整;签定的集体合同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后生效。为了使导游劳动权益获得贯彻确保,《指导意见》拒绝各地旅游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指导敦促旅行社严苛按照旅游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涉及规定,与导游签定规范的劳动合同,确保导游的合法劳动权益。唐兵特别强调:“对不与导游签定劳动合同、不如期缴纳劳动报酬、不如期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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